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莎车县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
时间:2020-08-19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 莎车县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

为规范和加强单位财务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。依据《会计法》、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》、《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》及财政局相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  一、财务内控规定

  (一)本院财务设财务主管、报帐员各1人,隶属于办公室管理。

  1、财务主管负责帐务的核算与监督,报帐员负责具体的款项收支与记帐。财务主管和报帐员要互相配合、互相监督。

  2、本单位财务印鉴票据的管理:本院财务专用章由院财务室保管,票据等空白凭证由报帐员保管。

  3、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《会计法》,严禁贪污、挪用或擅自处理款物,确保财务资金安全。

  (二)财务工作由一名党组成员分管,实行财务报销办公室主任审核,党组书记“一支笔”审批制度。

  (三)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管理。

  (四)严禁私设小金库,严禁非财务室设立资金帐户。

  (五)严格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。任何资金的支出及转出都要经分管领导审批,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将资金转入其他地方。

  (六)对擅自扩大开支范围,未经分管领导批准向外支出或转出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的,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,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。

  (七)财务人员对执行财经制度、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。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分管领导反映。

  (八)各部门在开展经济活动时应坚持实事求是、勤俭节约、量力而行、注重实效的原则,严格执行经费预算,超支部分不予报支。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承办人员经手的原始票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准确性负责。

  二、加强预算管理

  预算5000元以下的,由办公室主任审核,分管财务的党组成员审批;5000元以上的报党组会研究决定。

  三、报销手续

  (一)建立严格的报销制度。干警应凭公务卡结算业务,除遇特殊情况方可事先借款。原始发票须有经办人、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,办公室主任审核,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。1、发票必须是加盖税务章的正规发票,严禁收款收据及白条报销。

  2、房屋及车辆等设备修缮须有合同、决算单作附件。

  3、购物发票须有详细物品清单作附件。

  4、学习、培训发票须有通知书或报到书等材料作附件。

  5、其他有附件的都应随发票一并附上。

  (二)办公用品等物资应按本院制定的《莎车县人民检察院物资、装备采购管理制度》报批,统一由办公室购买,未经办公室或分管领导同意,科室自行购买的,财务应当拒绝报销。

  (三)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、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。对不真实、不合法的原始凭证,财务人员不予受理,并及时报告党组书记。对记载不准确、不完整的原始凭证,财务人员应当予以退回,要求更正、补充或不予受理。

  四、财务报销规定

  (一)差旅费开支规定。

  1、公务出差外地的,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标准,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,超支自负。

  2、参加会议、培训的差旅费,按组织单位规定标准给予报销。通知书、报到书及有关文件作发票附件。

  3、经院领导同意到外地参加进修学历证书学习的,差旅费报销遵照通知执行。

  4、干警探亲路费照有关文件执行。

  5、报销应在返回后十天内结算完。有预借公款未及时报销的,财务人员有权从其工资中扣回。

  (二)接待费、办案点费用开支规定。

  1、上级检察机关或兄弟单位来我院检查工作、参观学习或协助办案一般实行工作餐制度,特殊情况按照公务接待办法执行。按财政纪检部门规定标准执行,需要就餐的由各科室负责向办公室申报,经党组书记同意,办公室开具就餐通知单后安排就餐,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,其它时间不得酗酒。

  2、自侦部门如确需设点办案,应提前向办公室申报,经党组书记同意,办公室统一安排办案场所及住宿、用餐标准。办案点负责人应从严掌握、节省开支,办公室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。

  (三)行政、公务费用开支规定。

  1、办公室负责全院物资、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,应严格按照本院制定的《莎车县人民检察院物资、装备采购管理制度》执行。

  2、大额度的资金使用,必须由办公室进行前期可行性调查,提出意见及方案,5000元以上的,由院党组会议决定是否列支。

  3、干警进修学历证件书的学费报销,按照本院制定的《莎车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在职学历(学位)教育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
  4、调研、信息、宣传的奖励稿酬,按本院制定的考核实施办法执行。

  五、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修订、解释,检务督查部门监督执行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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