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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莎车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
时间:2020-11-14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  关于莎车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

 

     为了解决各科室现行差旅费管理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,进一步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和合理性,根据中央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和《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》, 我院干警出差和外出参加会议、培训,将按照喀地财行[2017]16号文件《喀什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》、莎车县财政局转发《喀什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通知》的相关文件精神,同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补充如下:

    一、各科室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十条规定,严格管理差旅费支出,严格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,根据出差通知要求认真、完整填报我院公务出差审批表,如有需要派车的,需填写派车审批单。出差人员需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后再由院领导审批,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;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,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;严禁无实质内容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;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;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。

二、各部门出差工作人员要从严控制,本着厉行节约,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,如确因工作需要,时间紧急的情况下,由院领导审批同意出差人员可乘坐飞机,乘坐飞机应购买打折机票。

三、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。出差返回后须在7日内到办公室进行申报、登记、报销手续,超期不予报销。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主管领导批示的相应文件和科室领导、分管院领导批示的出差审批单、机票、车票、住宿费发票等作为报销凭证。报销凭证由会计严格审核后层报财务主管领导签批,出纳予以报销结算。

四、喀什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,根据地区统一安排下沉到村里开展“四同”、“四送”等群众工作的,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向农户缴纳伙食费。

五、喀什地区境内本县之外出差期间,按照每人每天6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。

六、到喀什地区以外新疆范围内出差的,按照到达地只报销直线路线,每人每天伙食补助为120元,交通补助80元,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,可凭车票按照自然(日历)天数,每人每天加发50元伙食补助。

七、喀什地区住宿标准不得超过180/天,乌鲁木齐住宿不得超340元/天;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,凭据报销交通费,在乌鲁木齐出差一律按照火车票硬卧345元的车票报销。任何人不得超出标准,超出标准部分自理。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,选择安全、经济、便捷的宾馆住宿。工作人员同性别出差原则上2人住一标间。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,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。

七、在出差期间如安排统一就餐、个人未缴纳伙食费的,不予重复核报伙食补助费。出差人员由单位提供车辆的、报销来回车票的不予报销交通费。

八、在喀什地区和乌鲁木齐以外出差的,差旅费、住宿费等标准应严格按照喀地财行[2017]16号文件《喀什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》规定执行。

九、如本规定与喀地财行[2017]16号文件《喀什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》相冲突的,应按照喀地财行[2017]16号《喀什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》文件精神执行。

十、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 

附件:喀什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定点宾馆价格住宿表

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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