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光临莎车县人民检察院
当前位置:首页>>检务公开
莎车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内部控制制度
时间:2020-11-14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 莎车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内部控制制度

 

第一条   为了确保我院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、资金的安全运行,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,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,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、《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》等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成立内控建设领导小组,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任组长,检察长任副组长,成员为班子其他党组成员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主任由董明同志兼任。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内控制度的组织教育、建立、监督和考核。

第三条 预算管理

1、认真贯彻执行《预算法》,维护财经纪律,加强财务管理,搞好预算工作。

2、各科室在财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,必须按照财务部门要求,申报下一年度的本部门支出计划,由财务按照财政要求汇总,科学、及时编制部门预算,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,保障检察院各项业务顺利开展。

3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,严格预算,预算要充分体现科学、高效、结余使用财政资金。

4、预算及时公开,接受并配合审计、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

5、急需修缮或上级应急需求的,在预算没有的情况下,需经办公室论证后报分管院领导同意提请领导小组讨论决定;涉及资产类采购的,需要报请县国资管理部门或信息部门审批的,待审批同意后实施。

6、按照财政下达文件,在规定时间内做好预算公开工作。

第四条 收入管理

1、本院的收入由财政预算拨款、上级转移支付拨款收入组成。

2、本院在侦查执行过程中的罚没收入、赃款赃物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,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。

3、本院各部门的一切收费统一由财务部门按财政规定进行管理,各部门需建立、健全收费台账,财务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。

4、财务部门定期编制收入报表,对于发现多收、多退、少收、少退问题,及时通知相关业务科室改正,同时报告分管院领导。

第五条 支出管理

1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,保证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开展的必须开支。

2、加强经费项目使用情况分析,对节约潜力大、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。

3、正确核算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。对于专项经费绝对到专款专用,严格专项支出管理,保证专款专用,单独设帐、专门核算,及时监督资金支出、结算等情况。

4、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监督控制制度,依据经批准的预算和相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支出。

5、有计划并结合实际业务进展安排资金使用,既要节约开支,又要讲求支出实效。

6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事业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。

7、勤俭节约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

8、在各项支出之间保持合理的支出结构,要控制人员经费支出,增加公用经费支出,促进检察工作不断发展。

9、我院取消现金支出,全面落实上级关于推行公务卡结算要求,公务卡支出,执行财政有关公务卡管理的专门规定,报销时通过财政核算平台,采取国库直接支付形式支付。

10、严格落实业务办理审批手续,公务出差、公务接待等活动,必须填写公务出差审批表、公务用车表、公务接待申请表等,按照审批流程履行审批手续,并在财务报支时作为财务附件。

11、所有支出均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,经财务审核后,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后报支。5000元以上费用报支的,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批后,提交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决定。

12、设备维修一律报办公室,设备在保修期的,由办公室联系设备供应商维修,超过保修期的,在政府指定点维修和更换耗材,否则维修耗材不予报支。

13、接待、差旅、培训、会议等所有支出标准,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相关文件,需要批准备案的,必须履行相关手续,否则财务不予报支。接待、差旅、培训、会议的管理,执行财政、纪检等部门有关专门规定。

第六条  票据的管理

1、本院票据指所有收费票据、往来款结算票据、银行业务类票据。本院设立票据专管员一名,负责涉及本院的所有票据管理工作。

2、本院使用的票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,符合财政相关规章制度,不得使用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非法票据。银行业务票据必须在开户银行购领并建立使用台账。

3、票据必须妥善保管,有序购领和发放使用,建立相关票据管理台账,避免遗漏和其他原因损毁。银行票据和银行印鉴两人以上分别管理。财务专用章由开票窗口财务人员保管,法人章和委托人章由财务主管保管。

4、票据领用人应及时向票据专管员缴销票据,原则上一本换一本。票据专管员应及时向财政领用和缴销有关票据,保障本院工作顺利开展,保障票据安全。

5、票据专管员每月应制作票据相关报表,全面反映票据购领、发放和库存情况,定期盘点票据。

6、票据专管员应与财政部门、代收银行、票据领用部门定期核对使用情况,检查票据完整性和收入的缴入情况。保证开票数和入库数的一致。

7、 已开具的收费、罚没票据存根,应妥善保管,保管期不低于五年。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,由财务部门负责登记造册报县财政核准后销毁。

第七条 往来款管理

1、我院往来款主要有暂付有关单位款项,案件往来款等组成。

2、健全应收账款台账制度、催收责任制度、年度清查制度、坏账核销制度等,进一步规范往来账款核算行为。

3、对于案件往来款,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,做到每年一次清查,应收尽收,应退尽退。

4、案件承办人调离执行机构或岗位的,在移交案件时,必须同时移交执行款物及相关材料,交接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主持,执行款物交接不清的,不得办理调离手续。

第八条 政府采购管理

1、本院所有涉及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为办公室。

2、所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、工程、服务等,必须进行政府采购。

3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工作,办公室根据预算批复,组织落实采购,保证采购到位货物与需求一致。

4、加强物资采购的验收,采购完成后,由相关责任部门会同纪检组组成验收小组验收,工程类项目价格必须经第三方审计部门审计后验收。

第九条 资产管理

1、成立资产管理保障小组,负责资产采购、入库、出库、使用管理、盘点和处置。责任部门为各业务科室和办公室。固定资产采购,由办公室根据预算按照各部门需求分类分批及时采购到位。

2、部门需要配置时,需向办公室提出申请,经办公室审核、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予以配发。

3、资产的领用,资产管理小组必须建立台账,使用人和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在台账上签字确认,使用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,必须保证资产的完整、有效。人员调动的,需要报告资产管理小组,做使用人或部门负责人变更,不得私自处置或擅自变动资产存放地点。

4、资产清查工作由办公室和各业务部门配合,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。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清查。对清查中清理出的资产盘盈、盘亏,根据有关规定,履行申报手续,报请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理。

第十条 基本建设管理

1、设立基建专门小组,专门小组主要工作内容为政府工程基建审批业务办理;基建工程招标;基建现场管理;基建信息化装备;基建采购协调等。基建项目一旦启动,其事项均有领导小组协调。

2、建立专门小组分工制度。项目概预算审核,资金拨款协调,设备政府采购,配合领导小组现场协调等;基建前期审批申报,施工现场日常管理,负责召集各施工单位等;项目信息化建设方案立项、论证和实施分别由不同人员落实实施,相互制约。

3、对于基建中涉及图纸变更、设施设备采购概算外新增、重大签证变更及验收的,由专门小组集体会商后报请院党组会议决定。

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

1、本院需对外签订合同的,由办公室统一负责。

2、合同签订后,由办公室负责收集,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、建立合同台账后统一归档。

3、严格履行合同审批制度,所有本院合同由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,由办公室审核,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交由分管院领导审批,最后交由被授权人签章。被授权人应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,超越权限范围所签订合同无效。 

4、  在正式签订合同前,合同起草部门应当和办公室先对合同对方进行资格审查,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: 

(一)对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;

(二)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;

(三)对方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;

(四)对方市场信誉、产品质量等 。

对于政府采购确定的供应合同,要审查对方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招标要求。对审查未通过的,不得与之签订合同。

5、对于基建等重大项目合同, 实行合同会审制度,由办公室负责召集有合同条款涉及的部门人员参加,对合同进行会审,其审核要点是: 

1)经济性。合同协议内容符合单位的经济利益。

2)可行性。签约方资信可靠,有履约能力,具备签约资格;资金来源合法,担保方式可靠,担保资产权属明确。

3)严密性。合同协议条款齐备、完整,文字表述准确,附加条件适当、合法;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、义务明确,数量、价款、金额等标示准确;合同协议有关附件齐备,手续完备 。

4)合法性。合同协议的主体、内容和形式合法。

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机制

1、本院集体决策是指院党组会议。

2、 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内容:

1)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上级的指示、决议以及旗委、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;

2)本院发展发展战略规划的制订和调整;

3)领导班子自身建设、干部队伍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其他重大改革方案、措施的制定和调整;

4)干部人事变动、内部管理制度修改等涉及干警切身利益的重大调整方案及措施;

5)编制年度部门预算,重大财务支出、基本建设支出等重大财务活动;

6)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3、院党组会议应当定期召开,召开会议前,应当提前通知参会人员,告知会议内容便于参会人员做准备;除特殊情况外,不得临时动议。

4、院党组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到会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召开。

5、 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,要充分发扬民主,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,认真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建议;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要保密的内容,与会人员不得外泄。

6、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议题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等,参会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,会议方可举行;决议事项采取表决制,以赞成人数(票)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。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,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,或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后,另行议决。

7、会议做出决议后,按照分工,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,及时组织实施。对实施不力的,相关部门要进行督办登记和督办检查。 

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互动平台
案件信息公开
律师接待
12309检察服务中心
莎检新媒体
检察微信
检察微信
检察微博
检察微博
今日头条客户端
今日头条客户端
友情链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