莎车县人民检察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
为进一步加强本院资产管理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促进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范化、科学化,保障审判执行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完成,根据《行政单位固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,结合本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固定资产的管理
(一)固定资产的来源为本院购置、上级拨入以及有关单位调(赠)入。按会计制度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。不动产是指房屋、建筑物和固定安装的设施设备;动产是指车辆、办公用品、桌椅、文件柜、微机、打印机、复印机、传真机、照相机、摄像机和能够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单个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。
(二)固定资产实行统管和分管相结合的原则。由办公室对全院的固定资产统一进行管理,明确一名资产管理员(兼职)具体负责。登记在各部门的固定资产,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进行管理。
(三)资产管理员要严格守法,定期对账,做到账卡、账物相符合,做到购、发、领相符合。
二、固定资产的购置
(一)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公室具体负责。
(二)各部门所需购置的固定资产,应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,由办公室审查后,报分管财务的领导按财务管理制度审批。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,由办公室会同纪检组按“多家比较,优中选优”的原则进行比价,议价购置。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,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。
(三)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,如知原价按原价计账,查不到原价的,比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价格入账。
(四)新增的固定资产,由资产管理员进行登记,造册入账,并于当月填报固定资产管理卡片,进行汇总后报送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。
三、固定资产的维护
(一)未明确到各部门的不动产的维护,由办公室负责。
(二)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维护,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。
(三)需要维修的固定资产,由各部门写出书面申请送计划办公室,经核实后,由办公室安排维修。
四、固定资产的赔偿
(一)各部门使用或个人使用固定资产造成毁损、浪费的,要查明原因,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。
(二)对无故毁损的,要责令毁损人修复或赔偿。对因责任事故造成毁损的,根据责任大小,由责任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。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,要酌情予以赔偿。
(三)属于违纪违法行为造成责任事故,致使固定资产毁损的,除赔偿损失外,还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。
(四)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部门,应责令使用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,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,报办公室备查。
五、固定资产的处置
(一)固定资产的产权变动和处置,根据资产的价值,报院党组研究决定后,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(二)对毁损、变质、失效、淘汰并确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,根据资产的价值,报院党组研究决定后,由资产管理员填写《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》,报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报废手续。
六、其他
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。